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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稻香村月饼“旧货新卖”案和解 消费者撤诉
2008-09-22 20:57:59 来源:
原告曹女士在起诉状中诉称,2008年9月11日,原告在顺天府超市花28元购买了四块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散装月饼,当天回家和家人食用了一块。可第二天,曹女士发现其中一块“纯正莲蓉”月饼的塑料外包装上,竟然分别打印着“2008年9月8日”和“2007年8月15日”两个生产日期。
曹女士认为,顺天府和苏州“稻香村”使用2007年的月饼冒充2008年的月饼销售给她和其他消费者,严重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并给她及其家人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。要求顺天府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双倍返还货款56元、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。
今天上午,曹女士的代理人来到法院,申请撤回起诉。据这位代理人称,在得知被起诉后,月饼厂家苏州稻香村公司主动与曹女士进行了联系,对月饼的事进行了解释和说明,并表示愿意赔偿曹女士的损失。鉴于苏州稻香村的诚意,曹女士最终与其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。但曹女士的代理人并未向法院透露具体赔偿数额。法院审查撤诉申请后,作出了准予撤诉裁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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